(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管理、指导、协调全区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文化队伍建设,培训基层文化干部,指导镇、街文化站(室)工作。
(三)规划和统筹全区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区广播电视台、区文化馆、区文化稽查大队、区文物办。
(四)管理和指导全区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艺术活动;建立和健全区镇、街、村三级群众文化网络;促进民族民间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指导区内单位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五)管理监督辖区内书报刊、音像制品、互联网的出版活动和上网服务经营,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出版报刊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等活动。
(六)管理监督辖区内出版物、名片印刷品及内部印刷企业的印刷经营活动。
(七)管理监督辖区内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协调管理辖区内广播电视宣传工作。
(八)配合、协调辖区内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协调管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
(九)负责辖区内著作权管理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提供著作权咨询等服务。
(十)管理监督全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维护管理,承担历史文物保护区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