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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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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受理科
     
姓名:刘秋萍
职务:接待受理科长
姓名:何志港
职务:科员
姓名:冯贤
职务:科员

    一、接待受理科职责
    1、 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2、负责日常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并做好记录;
    3、负责梳理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意见,告知来访人到指定的部门解决问题;
    4、及时与督查督办科做好当日工作交接,由督查督办科对矛盾纠纷的处理情况进行督办;
    5、负责各种来访资料的整理、归档;
    6、负责区委、区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接待日的衔接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首问负责制度
    1、调处中心实行首问负责制。负责值班接待的领导、调处中心的工作人员、各成员单位常驻中心人员,接待群众来访或预约调处有关矛盾纠纷,应当按照"首次接访,全程跟踪,负责到底"的原则处理。
    2、第一责任人要热情接待群众,认真听取群众呼声,理顺群众情绪,解决群众困难。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责成相关单位或部门尽快予以解决。
    4、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重大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制度
    1、重大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民转刑案件的矛盾纠纷;(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矛盾纠纷;(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6)其它应予及时报告的重大矛盾纠纷。
    2、 调处中心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报同级党委、政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解。
    3、调处中心应于重大矛盾纠纷调解结束后2日内填写《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表》,报同级党委、政府。
    4、调处中心每两个月应对本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排查,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四、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1、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
    2、调处中心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法律等其他途径解决。
    3、调处中心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统一登记于《矛盾纠纷接待受理登记簿》。
    4、认真做好来信、来电登记工作。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当日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在首页纸右上方加盖收信日戳,并按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五、矛盾纠纷分流制度
    1、调处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2、调处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单位调处的,即开具矛盾纠纷分流指派单,责成相关单位予以调处。调处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规定调处期限,并对接受单位的调处情况进行全过程督办。
    3、接受单位在接到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调处中心直接调处的程序进行调处。
    4、接受单位在调处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调处中心汇报调处工作的进展情况。调解成功后,应将调解结果报送调处中心,并将卷宗材料移送调处中心。调解不成的,可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调处中心调处,也可引导通过法律或其它途径解决。

    六、矛盾纠纷归口管理制度
    1、涉及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民政部门和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调处。
    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林部门和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土地规划部门和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建设规划等部门和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调处。
    6、城乡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环保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负责调处。
    7、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负责调处。
    8、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处。
    9、医疗事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处。
    10、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负责调处。
    11、涉及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经贸委和安全生产管理局、相关乡镇(街道)负责调处。
    12、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部门、维稳办和相关乡镇(街道)负责调处。
    13、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以及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司法行政部门政法委和相关乡镇(街道)负责调处。
    14、涉及到区政府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政府法制部门受理。
    15、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由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七、调处中心受理范围
    1、调查中心参照《信访条例》,受理本行政范围内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2、不在本行政范围内或不在本受理范围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协助处理。
       中共安源区委   安源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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