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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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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当前所在的栏目是:安源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安源区信访局)-内设机构-机构简介-督查督办科 |
督查督办科 |
一、督查督办科职责
1、负责分流矛盾纠纷案件的交办、督办工作;
2、负责对基层调处中心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以及对基层调处中心人员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工作;
3、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并做好资料收集整理、组卷工作;
4、负责对各镇街、管委会调处中心的目标管理考核;
5、负责检查各镇街、管委会的来访接待和调处运作规范情况;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
1、调处中心每月要组织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注重元旦、春节及“两会”召开等重要节日和敏感时期的集中排查工作。集中排查调处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要抓住影响本地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
2、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对于集中排查出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能够当场调结的简单矛盾纠纷当场调结;一般纠纷按调解程序进行调处;重大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处,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
3、调处中心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要注意积累原始资料,建立专门排查调处工作档案。
4、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统计汇总,梳理分析,分类处理。
三、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
1、调处中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镇街、管委会调处中心检查、指导工作。调处中心对分流指派给有关镇街、管委会、部门的纠纷进行跟踪督办,及时提出调处意见。
2、调处中心对分流移交的案件,要派人督查,随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和调处情况。必要时,要对调处工作进行指导。
3、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移交时,应填写交办单。承办单位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调处中心汇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调解成功后,应将调解结果报送调处中心,并将卷宗材料移送中心。
4、督查情况应做好记载,并定期向领导报告。发现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四、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1、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调处中心实行责任倒查,提出处理建议,由区综治、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核实后,对该单位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对个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等处分。
2、部门派驻调处中心人员在接访受理、调处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调处中心向派出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3、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调处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4、在调查调处过程中发现原处理结果公平,经办人员有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的,由调处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五、定期回访制度
1、调处中心对已经办结的矛盾纠纷,应采取适当方式回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2、回访中发现调处工作有失误的或矛盾纠纷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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