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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洁 征 兵 措 施 |
一、地方征兵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准” 1、不准违反规定,搞计划外征兵; 2、不准降低标准,放宽征集条件; 3、不准徇私舞弊,出具伪证材料; 4、不准擅自变通,突破非农指标; 5、不准巧立名目,乱摊派乱收费; 6、不准随意许愿,内部私下交易; 7、不准丧失原则,打招呼说人情; 8、不准以权谋私,吃请索取钱物; 9、不准借故推诿,扣发入伍证书; 10、不准互相包庇,干扰案件查处。 二、部队接兵人员,必须做到“十自觉” 1、自觉及时通报情况,不隐瞒部别身份; 2、自觉执行上级规定,不搞计划外接兵; 3、自觉服从地方领导,不提出苛刻要求; 4、自觉把准质量标准,不乱写担保证明; 5、自觉遵守廉政规定,不吃请索受钱物; 6、自觉坚持集体商讨,不私下许愿“挂号”; 7、自觉按照整体安排,不相互争霸兵员; 8、自觉养成严谨作风,不无故拖拉处事; 9、自觉约束个人言行,不说人情打招呼; 10、自觉维护军队纪律,不损害军民关系。 三、应征青年及其家长,必须贯彻“十严禁” 1、严禁托人情走后门; 2、严禁请人顶替体检; 3、严禁许愿私下交易; 4、严禁宴请行贿送礼; 5、严禁隐瞒异常病史; 6、严禁提供假证材料; 7、严禁威迫征接人员; 8、严禁干扰征兵公务; 9、严禁逃避服役义务; 10、严禁捏造诬告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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