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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婚姻登记须知

 

一、办证程序
政策咨询——递交证件、证明——体检——填写婚姻登记申请书——审查、
审批——缴费(60元/对)——领取证书。
二、办证时限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审批时间:每星期二、四,发证时间:每星期三、五。
三、香港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结婚应持有以下证件:
①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②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确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③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没有登记的声明书;
④须持有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
⑤申请人如离过婚,还应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应持有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⑥持有萍乡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内地公民:
①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②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③提供萍乡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五、所提供的证件、证明字迹清楚工整,印签清晰。
六、提供二寸免冠双人近照合影3张,一寸免冠单人近照各1张。


  安源区民政局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安源区民政局 信箱:lingshiyong@gmail.com 服务热线:0799-666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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