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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区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9号)文件精神,帮助患大病的城市困难居民解决基本医疗问题,逐步建立城市医疗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建立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切实帮助城市困难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实行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切实保障患大病的城市低保困难群众得到医疗救助。
  三、救助对象及标准
  1、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重点是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特困低保户家庭。
  2、医疗救助病种:尿毒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中风、重症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等重大疾病。
  3、按规定可以救助的人员,家庭生活确属困难的,凭县级和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及原始正式医药发票、原始疾病处方按核定其个人(家庭)承担医药费的20%予以救助,一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须经过以下程序审批。
  (一)医疗救助的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户主)按季度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源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领取证”;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本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加盖医疗救助专用章),“一日清”结算单、各种检验报告单,危重病患者在其医疗处方上应有标识“危重病”字样,同时需提供医疗诊断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承担城市低保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的登记、申请受理等工作。
  1、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验收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单据,并将证明材料和单据统一粘贴在《医疗救助报销单据复印件备查表》(见附件二)中。
  2、指导申请人填写《安源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3、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填写《安源区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
  4、在《安源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写社区居委会意见后,与其它申请证明材料一并上报镇街(管委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负责解释。
  (三)镇街(管委会)民政所(办)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核实申请人本年度内患危重病的医疗费报销单据。计算出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数额后,按规定填写出补助金额和救助意见,一并上报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办公室审核审批。
  (四)区医保局对镇、街(管委会)上报的有关医疗救助处方进行复审核实,按规定进行验证核查后,提出救助意见。.
  (五)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镇街(管委会)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以及区医保局提出的救助意见进行复核审批。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镇、街(管委会)。不符合条件的注明理由,退回镇街(管委会)和社区居委会。
  (六)对于人户分离对象不予受理。
  五、 定点医院和就医方式
  1、经区民政局和卫生局共同协商,指定安源区医院、安源区妇幼保健所作为本区医院救助定点医院;
  2、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院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参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
  3、定点医院为本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要求就医者出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认真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进行治疗;按就医者姓名填写处方和医疗费用收据,并在处方上加盖医疗救助专用章,对危重病患者在其医疗处方上标识“危重病”字样。如在救治危重病过程中,遇到专业性较强的疑难重症须请上级医院会诊或转诊时,应当征得区卫生局及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镇街(管委会)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据病情决定会诊、转诊事宜。
  六、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和发放
  1、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由省、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工作经费按医疗救助资金的10%予以配套。
  2、本区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审核金额及时核拨。
  3、救助款坚持一个季度发放一次。
  4、救助款由镇、街(管委会)民政所(办)以现金形式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要坚持戴帽到户,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七、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为了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区政府成立安源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低保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区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医保局、低保局等部门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低保局承担。
  区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管理工作;
  区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定1-2所县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为安源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开展重大疾病病种鉴定和救治工作,并落实各项医疗优惠措施;
  区医保局负责审核处方和医疗费用工作;
  区审计局和监察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郊管委会负责低保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初审上报和救助金发放工作。社区居委会承担城市特困低保人员医疗救助的登记、申请受理上报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城市困难居民的切身利益。各镇街(管委会)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1、各镇街(管委会)要把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2、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这一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3、申请城市医疗救助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回冒领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中共安源区委   安源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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