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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区农村贫困家庭得到基本的活保障,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保持农村稳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源区域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家庭。
  农村“五保”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区镇二级政府财政保障的原则;
  (四)对持有本区农村常住户口的村民实行全面覆盖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的原则;
  (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和涉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人员和信息化设备,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报管理,并负责“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具体落实工作。
  村民委员会(管理处)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力量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具有本区农村常住户口的居民,或农转非不满2年且未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法定赡养和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
  (二)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病、死亡和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口粮田无法耕种,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户;
  (三)虽有一定的收入,但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农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因病、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四)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经法定手续确立赡(抚)养关系,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全年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二)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
  (三)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四)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遗赠;
  (七)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八)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九)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学学杂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十)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十一)农村居民家庭经济收入计算即: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经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
  (十二)农村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800元/人。
  第九条:家庭年人均收入,以保障对象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前12个月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在外务工的农村村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 
  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补助金;
  (二)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五)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或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
  (一)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三)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新建住房的(因拆迁安置除外);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具体价值限额由区政府确定);家中有机动车辆的;家庭成员持有手机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六)户口在本区,实际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的;
  (七)违规违法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以及采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八)有责任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外出打工、经商而责任田承包他人的除外);
  (九)经区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本区农村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
  5.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6.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补差标准,指导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安源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张第一榜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张第二榜公示,同时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村委会对区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张第三榜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民政部门发放《安源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随时申报,按月审批。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审批手续。
  1.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坚持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村民委员会应成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民主推选产生,一般应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以及德高望重、有影响力的农村居民代表。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固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示栏。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年度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但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的保障对象除外。对停止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或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四)保障对象在本区迁移,由镇人民政府或涉农街道办事处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不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经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和涉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和申报程序,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进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每年或半年复审一次。
经审查确认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审查部门应当通过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凡停发保障金或变更保障金标准的,经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或涉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申请人或保障对象拒绝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或书面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审查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和涉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示栏内公示告知。
  第四章 保障资金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区、镇(涉农街、管委会)分级负担,区级负担50%,镇(涉农街、管委会)负担50%。
   第十五条 保障资金每年由民政部门按实际情况提出,经按规定审核后,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镇人民政府和涉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月发放。
   保障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中共安源区委   安源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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