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低保的时限要求
(一)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并将调查情况及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张榜公布,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的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知街道办事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区分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四)管理审批机关应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公类指导。对“常补对象”(“三无”人员)家庭每季度或半年审核一次。
(五)家庭收入和人员发生变化,申请人30日内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六)每月的第一周为受理申请时间,第二周为保障对象申领当月保障金办理有关手续时间,月末为(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发放低保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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